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复函 (劳办发[1995]94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复函

(劳办发[1995]94号)

山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请示》(〔1995〕鲁劳仲函字第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要该争议标的符合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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