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1999-10-15国教育报 |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1982年6月17日《光明日报》报道,我国首次举行博士论文答辩,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的马中骐等六位研究生分别获得理学和工学博士学位。
在此前的1981年11月23日,教育部发出通知,决定我国1981年招收首批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里,经历了风风雨雨,学位制度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研究生教育规模从小到大,稳步发展,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
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高校首先在苏联专家帮助下,开始培养研究生。这一年共招收了874人,学习年限1至3年不等。
1953年11月27日,高等教育部发出《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明确招收研究生的日的是培养高等学校师资和科学研究人员,研究生一般通称为“师资研究生”,要求研究生毕业后能讲授本专业的一两门课程,并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1956年,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国务院批准中国科学院培养“副博士”研究生,后因副博士涉及学位问题,一时难以实行,改为4年制研究生。同年,首次招收4年制研究生490人。
1957年,国务院批转了高等教育部《关于今年招收4年制研究生的几点意见》,拟在师资研究生之外,培养少量质量较高的相当于前苏联副博士水平的研究生。
1958年,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研究生招生由考试改为推荐入学,只重视政治条件,不重视业务能力,致使研究生质量明显下降,培养工作受到很大影响。经历了“大跃进”后的1961年,国民经济进入调整时期,在总结建国以来高等教育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基础上制定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对研究生培养目标、招生对象、录取方式、学习年限和培养方法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从此,新中国的研究生教育开始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1962年,我国开始正规培养3年制研究生。
1963年1月,教育部召开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全国性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以及5个附件。这一《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研究生教育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
从1950年至1965年,全国共招收研究生22700多人。研究生教育为高等学校培养了一批师资和科学研究人员,为新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事业的起步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从1966年开始,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中断了12年之久,造成高层次人才严重匮乏,青黄不接。
经历了“十年动乱”的中国教育,终了迎来了又一个春天。1977年,始终关注着中华民族历史命运的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要实现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要能上去。发展科学技术,不抓教育不行”,“一定要在党内造成一种空气:尊重知识,尊重人才。”1979年11月,邓小平同志在有关学校和研究单位培养、选拔人才问题的讲话中,明确提出我国“要实行学位制度”。
1979年11月3日,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联合发出1977年招收研究生的通知,正式恢复了研究生教育工作。当时的招生办法为“自愿报名,单位推荐,文化考试,择优录取”,年龄限制在35岁以下,而入学考试则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1978年,全国共有210所高校和162个研究机构招收了10708名研究生。
1980年2月1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同年12月,由方毅为主任委员,周扬、蒋南翔、武衡、钱三强为副主任委员,黄辛白为秘书长的国务院第一届学位委员会组成,并在京举行了第一次(扩大)会议;1981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至此,我国正式建立了自己的学位制度,我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开始进入规范有序的发展阶段。
到1998年8月,我国共培养并授予了近4.3万名博士,43万多名硕士,约460万名学士;全国在学研究生已达19.9万人,其中博士生4.5万人。已授予的学位覆盖了哲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军事学等学科门类。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已成为中国科研队伍中一支不可缺少、最具活力的生力军。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充实了各级各类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为我国建立一个有自己特色的、独立自主的、完整的高等教育体系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形成了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三个层次教育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新局面。这是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一次质的飞跃。
(本报记者:刘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