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劳动政策执行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147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劳动政策执行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147号)

陕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劳动政策执行问题的请示》(陕劳发〔1996〕35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富余工勤人员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参加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问题。《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富余工勤人员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二、关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问题。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劳人劳〔1983〕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只适用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设的企业性机构不能参照执行《条例》”。因此,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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