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如何确定管辖地的相关规定
2、逾期裁决法院受理的相关规定
3、撤回申请后起诉的相关规定
4、按撤诉后又申请,不予受理又起诉的相关规定
5、按撤诉处理后起诉的相关规定
6、部分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
7、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规定
8、变更诉请的处理的相关规定
9、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
10、关于释明及适用的相关规定
11、关于仲裁调解书生效后反悔处理的相关规定
12、关于已认可事实反悔的相关规定
13、关于签收调解书后反悔的相关规定
14、关于责任主体的相关规定
15、关于不予支持的相关规定
16、关于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17、关于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
18、关于诉讼主体名称确定的相关规定
2008-05-0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指派而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可以视办公地点所在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因业务原因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则可以视其在北京的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单位指派其长期在北京从事业务的证据,以及其在北京有无固定办公地点和长期居住地点的证据。
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2010-09-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4-05-0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012-08-0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东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2014-05-0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2015-03-30重庆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新类型疑难复杂问题会议讨论》:
2015-09-0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三十三、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双方争议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双方确实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004-05-0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4、在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
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2015-01-19云南省高院、人社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三)劳动者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其变更请求,主张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可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015-09-0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三十八、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015-09-29浙江高院、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5〕9号):
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经审理认为理由不成立,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能否直接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审理中可以告知劳动者赔偿金和经济补偿的区别,询问如对其赔偿金的请求不能支持,是否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经释明后,劳动者仍坚持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不能径行裁判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014-05-0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6、当事人已经签收仲裁委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2015-09-0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六、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2014-05-0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5、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又否认的,如何处理?
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2015-01-19云南省高院、人社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十九)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的事实不予支持。
2015-04最高院2015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7、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6-01-15四川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3.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6、当事人已经签收仲裁委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2014-05-26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
2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申请仲裁前签订了协议,其中有“不得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双方签订协议后互不追求任何一方经济责任”的表述,但就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等项目都未在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或仅部分项目有明确约定,如劳动者就有约定的项目及未约定的项目申请仲裁,应审查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以及协议事项是否包含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事项等。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事项已经包含在协议事项之内,且协议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可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效力。
2015-01-19云南省高院、人社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十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或经调解组织调解,就工伤保险待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后,劳动者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存在受胁迫、欺诈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等情形的除外。
2016-01-15四川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3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已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认可该协议的效力。
劳动者主张协议约定的标准低于法定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补差的,应告知其就协议的效力另行起诉。
2012-08-0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东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34、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为限,即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和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劳动者因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导致的医疗费、失业待遇及生育待遇损失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2014-05-26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
6.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但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在处理工伤待遇案件时,如果不追加承包方就无法查清事实或承包者可能需要承责的,应予以追加承包方。
2014-05-0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劳动者虽在被派往单位工作,应认定其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追加实际用人单位参加诉讼。在判决仅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可能损害劳动者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可判决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16-01-15四川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7.在仲裁或诉讼期间,用人单位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的,由其出资人承担原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应按前条规定申请变更主体,仲裁委、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将已注销的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2012-08-0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东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39、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以认定事实错误为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违反法定程序足以影响裁决结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14-05-0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17、涉及建筑工程的用工关系中,包工头能否主张工人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
包工头与发包单位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可另行依据合同追索承包费用,其以支付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不予支持。
2012-08-0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东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13、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非法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其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工伤的除外。
2012-08-0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东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4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规则》未作规定的,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以国家有关人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人事政策为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处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且纠纷性质与劳动争议类似的,可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处理。
2015-01-19云南省高院、人社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二十三)第二、三款 仲裁委员会审理人事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未作规定的,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以国家有关人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人事政策为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处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且纠纷性质与劳动争议类似的,可以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处理。
2015-09-0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四十三 对于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受执行立案顺序的限制,优先予以执行。
2015-09-0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四十四 劳动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取证。
2015-09-0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四十五 企业持续、大量拖欠劳动者工资,但企业有可供执行的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的,人民法院在执行拍卖过程中可要求拍卖人垫付该企业所拖欠的劳动者的工资后,再从拍卖企业财产所得款项中抵扣垫付的数额。
2015-09-0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四十六 人民法院对欠薪单位执行到的每笔款项,均应当自该款项进入执行款专户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被欠薪的劳动者。
2015-09-0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四十七 对劳动者申请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未经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不得裁定中止执行。
2009-08-1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9、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原告)”。
2001-04-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2006-1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来源:云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