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益刚 / 来源:知乎
最近接到一个朋友咨询,问:个人的事业单位编制身份是否适合设立公司等相关营利性业务。本来以为比较简单的一个问题,经认真研究,发现并不简单,现在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营利性业务相关的法律要求总结如下: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能从事营利性活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但什么是“违反国家规定”,并没有明确的要求。我国事业单位身份比较复杂,从法律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范围,另一类是不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范围。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法规室针对网友的“关于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问题的答复(发布时间:2015年2月4日),下列人员不能投资公司并成为公司的股东:
(1)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2)根据《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8号)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21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此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范围;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需要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如果属于上述情形,应当属于禁止兼职和从事营利性活动之列。
除此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二、高校老师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特别规定
目前,高校老师大部分都是事业单位身份,因此,高校老师兼职从事营利性活动也涉及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未担任领导职务的高校教职工在高校批准且不影响教学科研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有偿在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而无论该等企业是否有高校投资。 担任领导职务的高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得兼职,除非按规定批准或者辞职;领导干部即便按规定被批准兼职,亦不得获得任何报酬,且兼职不得超过1个;校级领导除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高校控、参股企业中兼职。中纪委法规室解释,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因此,高校教师是否兼职从事营利性活动,关键看是否担任领导职务。
三、IPO对事业单位身份的特别要求
监管部门对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要求比较严格,主要关注的是事业单位编制身份是否能够影响个人和公司的独立性。一般来说,都会要求公司的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员工不存在事业单位编制,如果存在,必须予以整改和清理。即使该类情形已有明确的教育部文件作为支撑,但因涉及人员独立性问题,故仍不被证监会接受。特殊情况是,若拟IPO国有企业中的董事、监事(不得为发行人的员工)存在事业单位身份编制的,鉴于此种情形可能系国有股东为维护其出资人权益和国有资本权益的原因而存在,故当存在有明确可依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下,此种情形可被证监会予以认可。具体案例可以参考:吉大通信、科创信息、科大智能、石大胜华、运达科技等。
孙益刚
2019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