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待岗多年,企业仍需为其社保费用“买单”?(长期两不找)

来源:知乎

2020年4月30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第4个为“长期两不找”案例,这种情况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大量存在:员工多年不与单位联系,但档案仍滞留单位。造成“长期两不找”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劳动者停薪留职、长期待岗、请长假不归等等。

[ 基本案情 ] 1992年,马某被韶关某企业招聘为该企业职工。后因该企业实际经营发生变化,马某被安排退出工作岗位,成为该企业的待岗员工,后其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被停发,社保关系为公司所保留。但自1997年始,企业便未再为马某缴纳社保费用。2016年,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马某,为解决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找到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要求企业为其补缴社保,但被企业以其系待岗人员、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为由拒绝。经与企业协商无果,马某自行补缴了社保费用及滞纳金共计8万余元后,向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诉请企业返还其社保费用等共计8万余元,并获支持。企业不服,诉至武江法院。

[ 裁判结果 ]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马某在退休前的十几年里未为该企业提供实际劳动,但原因在于企业未能为其安排工作。在此期间,企业一直未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作出实体性处理,在形式上与马某长期持续保留劳动关系,其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完全消灭,马某仍为该企业职工,该企业尚需为其缴纳社保费用。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该企业向马某返还社保费用等共计8万余元。

[ 典型意义 ] 一般而言,员工待岗期间不提供劳动,但其与所任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存续的。由于员工未履行提供劳动的义务,公司可以不支付工资,但应为其缴纳社保,且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待岗期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会因为员工长期不上班、未提供劳动而自动消亡。因此,如企业希望减少、避免为待岗员工缴纳社保这一用工成本,理应积极主动与待岗员工沟通协商,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但是,各地对于“两不找”观点不一,比如北京、江苏和吉林就认为“长期两不找”双方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14、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长期两不找”,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如此后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因不同意解除而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如认为上述解除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当确认解除。

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

第三章 第二节 二、特殊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4、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长期两不找”,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如此后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因不同意解除而申请仲裁,法院经审查后如认为上述解除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确认解除。

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两不找”,双方就确认劳动关系、薪酬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除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外,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由于未付出劳动,除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事由外,劳动者请求支付工资、福利、生活费、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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