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制度改革的岁月变迁

来源:澎湃

企业用工制度改革是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取得了良好效果,基本完成了从计划用工向市场用工、从固定用工制到劳动合同制的转变。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劳动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企业劳动制度改革是劳动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打破固定工制度的试点探索阶段;第二阶段,新招工人全面试行劳动合同制阶段;第三阶段,逐步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阶段;第四阶段,和谐劳动关系构建阶段。

改革以前,企业长期实行以固定工为主的用工制度,其特征是:国家是用工的主体,企业无用工自主权,职工是“国家职工”而不是“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建立不是通过法律方式,而是通过计划统配的方式,职工有充分的就业保障,企业无权辞退职工,但职工亦无流动的自主权,微弱的劳动力流动亦是通过行政调配实现的。通常,人们把这套用工制度喻为“铁饭碗”。

在历史上,这套用工制度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延续,企业用工制度日趋单一化,这种用工制度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随着企业自主权的逐步扩大,企业从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出发,强烈要求改革“能进不能出、形式单一”的用工制度。

1986年~1991年

新招工人全面试行劳动合同制阶段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要求国营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同时发布的还有《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三个文件,从1986年10月1日起实行。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根本目的,是要改变原有的用单纯行政手段分配和录用职工的办法,实行企业和职工双向选择,平等协商,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形式,用法律手段来确立和调整劳动关系。这代表着企业劳动制度的发展方向。此外,还可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自此,国营企业在用工制度上开始有了一定自主权,用工制度开始从过去的国家用工转向企业用工,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固定关系,而是由劳动合同来调整。不过,国营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其他改革一样,实行的是渐进式的增量改革方式,用增量的变化逐渐去撼动存量。

1986年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规定出台以后,贯彻实施比较顺利,到1987年,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民所有制单位从社会上新招工人中,已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全国全民所有制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总数1987年底达到726万人,比1986年底增加208万人,占1987年新增职工总数的65.8%。

1987年以来,劳动合同制的实施范围逐步扩大,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到集体企业、国营农场、外资企业和国营企业招用的工人,从1988年起技工学校毕业生也实行劳动合同制。与此同时,不断改进和完善劳动合同签订办法,加强了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思想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并不断落实各项配套改革措施。统计资料表明,1986年以来,劳动合同制工人总数逐年增加,到1992年底,全国劳动合同制职工总数已达2542万人,占城镇全部职工总数的16.3%。

劳动合同制使企业和劳动者有了一定的用工和工作的自主权,提高了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了企业的效益。但这种用工上的“双轨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影响了劳动合同制的效果发挥。比如有些企业就出现了“固定工站在旁边看,合同工弯着腰干”的不正常情况,这就要求改革“双轨制”,进一步在全部职工中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1992年~2007年

依法逐步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阶段

1992年1月25日,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文《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通过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一场轰轰烈烈的“破三铁”运动在我国开展。文件要求,逐步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在搞好优化(或合理)劳动组合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范围。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劳动用工制度进入一个依法用工的新的历史阶段。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即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这是针对国企以前内部两种劳动用工制度并存而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即在全体职工中推行劳动合同制。

1994年8月24日,劳动部发出《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贯彻实施《劳动法》中的规定,以促进这一新的用人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2008年~2018年

和谐劳动关系构建阶段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目的是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目的是进一步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改革扎实推进,取得巨大成就,企业活力、竞争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改革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是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一个关键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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