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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将按照上述概括的三点通过实务案例的方式予以阐述,如前所述,实务中也有多个案例的裁判观点与以上概括的三点不一致的,在此也将予以列出,并给出作者个人的分析和点评。
(一)市场及经营原因
出现市场萎缩、下滑,经营状况不佳、公司亏损、资金链断裂、重要业务失去等非公司可控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造成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能的,一般可以视为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
1、公司亏损
案例1:段心好与成都博爱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5)成民终字第892号
法院观点:博爱医院因段心好所在科室严重亏损,无法继续开展工作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符合该项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的规定,向段心好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4945.95元。
案例2:王海英与东江米巷花园(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4)二中民终字第08363号
法院观点:北京鸿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东江米巷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在2012年、2013年存在严重亏损情形,东江米巷公司据此通过裁员等方式调整经营范围是用人单位自主经营管理权和用工自主权的适当行使,且其公司虽未成立工会,但通过大会告知、与员工面谈等方式与劳动者进行了必要协商,已经尽到向劳动者作出说明的法定义务。
评析:以上两个判决以及作者收集的其他多个案例,基本上都认为发生严重亏损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尽管判决二没有明确说明该情况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根据其所表述是可以得出此结论。需要说明的,案例2中用人单位方提交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但案例1博爱医院并未就其亏损以及亏损与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最终依然认定了企业有解除权,这也是作者提及的实务中不严谨的地方,不过至少可以得出法院一般是认可严重亏损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2、经营困难
案例3:樊桂玉与广州盈信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7)粤01民终3789号
法院观点:盈信公司因经营困难,与樊某某协商停职留薪。樊某某确实因盈信公司未能提供工作条件未能正常履行劳动合同。虽盈信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樊某某发出《复工通知书》,但期间双方并未真正履行劳动合同,而是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综上情节考虑,双方未能实际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在于盈信公司经营不善提出与樊某某停职留薪。此后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双方协商未果后樊某某也未实际提供劳动。上述情形,可视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案例4:丁幼平与杭州萧山索美国际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浙01民终3272号
法院观点:本案索美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问题导致经营困难,并依政府协调会议要求被金马控股集团托管以化解资金链风险,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评析:根据以上两个判例,经营困难都是属于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同样在判决中未曾要求企业举证经营困难以及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因果关系。
3、重大业务失去
案例5:曾彧诉拜耳技术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6)沪01民终266号
法院观点:依据已查明事实,拜耳材料公司与拜耳工程公司原为同一集团下的关联公司,拜耳材料公司系拜耳工程公司业务的最主要来源,2013、2014年度提供业务量占到拜耳工程公司总业务量的80%左右。在拜耳材料公司从拜耳集团剥离独立上市、拜耳工程公司并已提供证据证明其业务量在拜耳材料公司剥离计划实施后急剧下降的情况下,应可认定拜耳材料公司剥离计划之实施构成曾彧与拜耳工程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且此重大变化会导致原先主要从事拜耳材料公司工程设计项目工作的员工的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
案例6:罗芳君上诉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6)京03民终12152号
法院观点:本案中双方对于调岗的事实均无异议,根据双方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联龙博通公司因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所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电子银行产品专业公司辅助营销工作服务协议》到期终止,导致电子银行营销员岗位取消,联龙博通公司与罗芳君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评析:以上两个案情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重大业务失去一般是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但也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内,但若用人单位需要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失去重大业务是否一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也是企业需要去考虑和论证的。比如类似案例中,有出现某物业公司与某楼盘合同到期后,公司解除了与某保安劳动合同,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名下服务多个楼盘,其中一个楼盘业务消失,完全可以调配到其他楼盘,因此认定不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最终企业败诉。
(二)上级主体的原因:
1、集团战略调整
案例7:张岩与奥多比系统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6)京03民终6726号
法院观点:本案中,奥多比公司因为集团调整全球业务方向,因此决定进行相应的业务重组,公司将张岩所在的部门进行裁撤,就此奥多比公司已经提供了大量邮件、媒体报道予以证明,此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张岩对奥多比公司提出的变更岗位的方案不予接受,导致双方无法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一步沟通并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奥多比公司与张岩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法律规定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张岩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等行为,并无明显不妥。
案例8:张滢滢诉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6)沪01民终4577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依据泰科公司本案中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泰科公司因经营、生产需要对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整,张滢滢原从事的相关工作岗位已被撤销,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事实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同。
需说明的是,本案庭审中,泰科公司主张“全球总部2015年1月宣布将消费电子事业部和数据通信事业部在全球范围内合并,成立新的数据与终端设备事业部。为此,为了提高事业部运营效率,新事业部管理层决定进行组织架构调整,进行岗位整合及撤销,张滢滢的工作岗位因上述原因被撤销,张滢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案例9:李卫军与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16)粤0112民初552号
法院观点: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了其所在集团收购国外公司的事实,应集团要求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可以认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从被告目前的举证来看,无法证明原告所属的司机岗位确被撤销。
评析:上述三个案件都是因为集团战略调整的原因,其中案例7对此事实进行了关注,并查明了证据;案例8仅在部门调整,岗位撤销层面进行了分析,但其背后的原因是集团战略调整;案例9中,法院同样认可了集团战略调整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对是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公司方举证,最终导致败诉。但如前所述,就本文研究的内容,至少法院一般认定集团战略调整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只是如何认定是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实务中也有不同裁判观点。
2、上级部门改革
案例10:李英杰与延庆县档案局劳动争议案(2016)京01民终1526号
法院观点:2014年6月12日,延庆县档案局书面通知李英杰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理由之一为市县统一清理编外用工,已无经费发放外聘司机工资。该清理用工至无经费发放外聘司机工资的情况,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案例11:田野光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装备研究院劳动争议案(2015)一中民终字第03350号
法院观点:96658部队根据全军保障社会化工作统一安排部署,撤销院务部基建营房处维修队,相关业务转由地方企业金地物业公司接手,上述情形确属与田野光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评析:因为所涉的两个用人单位带有一定的行政性质,因此当上级有调整或要求时,由此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一般都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政府部门责令关停
案例12:沈水富与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5)浙杭民终字第2378号
法院观点:本案中,金首公司被政府责令关停应当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评析:因政府部门责令关停,实践中一般也认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重大决策的原因:
1、公司并购重组
案例13:武守燕与北京祥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2016)京03民终12125号
法院观点:本案中,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看,祥瑞生物公司就其所主张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向一审法院提供了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兼并协议书、药品GMP证书,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公司实际经营面临巨大困难以及发生资产并购、业务重新整合的事实,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评析:关于企业被兼并,实务中一般是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这也是符合劳办发1994289号文中明确规定的,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企业被兼并的情况下是符合的,至于企业主动兼并其他公司是否符合,作者未查到类似案例,但个人理解根据立法的原意,应当是不符合的。
2、公司搬迁
案例14:王开和诉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16)沪01民终4169号
法院观点:大贺上海分公司搬迁后的新厂址距离原厂址公交单程约需1小时45分钟,王开和每天上下班往返时间需增加3.5小时,大贺上海分公司又未为王开和提供班车、车贴等任何交通便利和补助,应当说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变化情况已给王开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带来了实质性困难。实际上,本案的情形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用人单位应行使解除权。
评析:如企业被兼并一样,公司搬迁也劳办发1994289号文中明确规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不过需说明的是,尽管如此,实务中也比较复杂,企业如果部分搬迁的情况下,仍有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比如在上海瀚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许蕾劳动合同纠纷案((2016)沪02民终1875号)法院就认为瀚义公司部分搬迁,最终未认定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为避免将本文所涉内容讲述的过于复杂,此处就不展开阐述,各位读者有兴趣可自行查阅。
3、公司或办事处关停等
案例15:李德灵诉上海平克顿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6)沪01民终8979号
法院观点:平克顿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3年7月经核准注销,并于2014年9月注销税务登记。据此,劳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李德灵在广州担任经理职务的客观情况确实已发生变化。因此,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平克顿公司、李德灵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平克顿公司在支付李德灵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于2015年12月22日解除与李德灵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妥。
评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关停在实务中通常会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尽管该点并未在劳办发1994289号文明确列明,但应当符合其立法原意,属于“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
4、资产转让
案例16:利诚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张红琴劳动合同纠纷案(2016)沪01民终12117号
法院观点:本案中,根据利诚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张红琴在利诚公司工作期间负责的ST.JOHN品牌因转让给案外人,遂该品牌的店铺逐一关闭这一事实,该情形可以认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评析:本案应当属于资产转移的情形,只是所涉的是无形资产一事。根据根据劳办发1994289号文,资产转移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因此认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5、技术进步
案例17: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富君劳动争议案(2016)京03民终7742号
法院观点:具体到本案,停车场收费从人工收费逐渐转变为智能系统自动收费体现了生产力的进步,是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所在,虽然会客观上造成部分劳动者(比如本案的收费员)失岗的不利后果,但从社会整体效果而言,仍然属于对人力资源的有效节约。从促进社会发展、鼓励企业创新的角度,本院认为可以认定本案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评析:尽管技术进步并未被劳办发1994289号文明确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其也应当归类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且从促进社会发展、鼓励企业创新的角度也应当认定。
总结:以上为作者对实务中相关的裁判观点进行的梳理并尝试归纳,但如作者一再强调,司法实践中有诸多的理解,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比如在德克尔马豪吉特迈(上海)机床有限公司诉陈晓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6)沪01民终10974号)案中,法院认为,“德马吉公司所主张的营业收入大幅下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其变更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实质是以降低用工成本的方式来达到增收的目的,属于商业策略的自主调整,并非受客观情况所限而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德马吉公司单方解除与陈晓涛的劳动合同违法,……”而且该案中,德马吉公司已就其营业收入大幅下降进行了举证,提交了“利润表、审计报告”等,但最终仍未被认定。
因此,以上的概括仅仅只是起到一个梳理和实务参考的作用,读者若需在实务中判断某行为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根据此概括的逻辑,再查找当地司法判例来进一步研究和论证,但至少,作者以为经过上述的梳理,逻辑的主线是相对清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