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著作权归属及风险分析

作者:张翠英 / 来源:知乎

随着AI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使用AI软件进行创作,其中不少作者对AI工具的依赖日益加深。然而,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结合已生效的司法判例,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风险与使用建议进行分享。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定义及形式

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是指基于生成对抗网络、大型预训练模型等人工智能的技术方法,通过已有数据的学习和识别,以适当的泛化能力生成相关内容的技术。AIGC技术的核心思想是利用人工智能算法生成具有一定创意和质量的内容。通过训练模型和大量数据的学习,AIGC可以根据输入的条件或指导,生成与之相关的内容。例如,通过输入关键词、描述或样本,AIGC可以生成与之相匹配的文章、图像、音频等。

现阶段国内AIGC多以单模型应用的形式出现,主要分为文本生成、图像生成、视频生成、音频生成,其中文本生成成为其他内容生成的基础。

二、《著作权法》关于作品及权属规定

《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目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没有明确规定,人工智能模型不是法律上的主体,不能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在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案((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首次从司法裁判的角度确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作品属性认定利用人工智能软件的用户为作者,该案入选2024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十个重大影响力事件。

三、法院对AIGC的著作权归属的认定

(一)国内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涉案图片并在网络平台进行发表。被告在百家号上发表文章,其中的配图使用原告涉案图片。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并去除了署名水印,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为涉案图片的作者,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500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

1.涉案图片符合作品的定义,属于作品

从涉案图片的外观上来看,其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涉案图片系原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因此涉案图片具备“智力成果”要件。

从涉案图片本身来看,体现出了与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性。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原告通过提示词对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进行了设计,通过参数对画面布局构图等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涉案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就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而言,著作权法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原告为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而且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律师分析

虽然本案涉案金额较小,但是其影响力巨大,是国内首例人工智能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本案中,对自然人用户利用人工智能创作的图片,北京互联网法院不仅认定了利用人工智能软件选择提示词、设置/修正参数、不断调整生成图片的自然人是作者,并且对基于人工智能软件创作的图片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进行了认定

案号:(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

(二)全国首例AI文生视频案

案情简介:某网络公司通过其开发“度加”软件内置的AI成片功能,遵循用户指令,精准匹配用户指定关键词的相关素材,进而自动化生成视频内容,对电视剧《庆余年》短视频片段进行广泛传播。

一审,长沙市开福区法院一审认定某网络公司通过其开发的“AI一键成片”功能,非法传播《庆余年》短视频片段构成侵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

二审,长沙中院对全国首例AI文生视频侵权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法院认为】

被告公司未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擅自通过“度加”软件AI成片功能,向用户提供了时长介于3秒至7秒之间的涉案作品素材。“度加”软件的 AI 成片功能运作机制已明显超越传统搜索引擎的基本范畴。该功能不仅能够实现高精度的检索,更通过算法深入分析用户输入的内容,进而将涉案作品进行剪辑、切条,转化为时长在3秒至7秒左右,可供直接使用的涉案作品素材,并将相关素材存储在服务器上,供用户随时取用……百度公司通过“度加”软件 AI 成片功能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素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本案中“度加”软件所提供的部分素材片段,确实源自腾讯公司在百家号平台的账号,百度公司通过“度加”软件对相关视频内容进行切割、传播的行为,属于对涉案作品的二次加工,该行为明显超越了协议授权的范围……已侵害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律师分析

本案中,“度加”软件是AIGC创作工具,其AI成片功能可以根据用户输入的文字,自动提供剪辑、切条后的涉案作品素材的结果,可推知“度加”软件AI成片功能利用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生成视频等内容服务。由于原告没有主张用户利用AI软件生成的视频侵犯著作权,法院也对此没有对AI成片的视频的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认定,不过法院对被告即AI软件运营方对涉案作品素材的传播行为认定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被告在抗辩过程中提交的“度加创作工具”平台内置的《用户协议》,载明:3.3.4如因您利用度加创作工具产品/服务提供的网络服务上传、制作、传送或通过其他方式传播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著作权邻接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而导致百度公司或与百度公司合作的其他单位面临任何投诉、举报、质询、索赔、诉讼,或者使百度公司或者与百度公司合作的其他单位因此遭受任何名誉、声誉或者财产上的损失您应积极地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以保证百度公司及与百度公司合作的其他单位免受上述索赔、诉讼的影响(二审判决书第18页)。据此,我们可以推定,用户使用AI软件生成的作品存在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可能。

案号:(2024)湘01民终18114号;(2024)湘0105民初3790号。

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风险及相应建议

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正飞速迭代演进,其核心是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而多数AI使用未经授权的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进行训练(包含文字、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因此人工智能生成式内容出现的侵权问题逐渐凸显,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日渐增多:

(一)侵犯著作权

用户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图片、视频,若是与他人在先的文章、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视剧/电影/短剧/短视频构成相同或类似,那将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二)侵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

利用AI软件将他人肖像置换到他人照片或视频中即“AI换脸”“AI换脸”技术即便只是用来搞笑或者制作恶搞照片或视频,也有可能涉及侵犯肖像权、名誉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

2023年中国“AI换脸案”中,某网红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将明星面部移植至淫秽视频,被判令被告虞某删除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共60000元(案号:(2023)浙0192民初4563号)。

(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用户使用AI软件创作的标识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若该标识与他人在先已注册的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那用户的使用行为将侵犯他人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性行为。

(四)侵权主体及责任划分不明确

首先,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条文明确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其次,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比如DeepSeek、豆包、文心一言、kimi等在用户协议中对输出内容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归属具有不同的约定,用户使用不当,可能涉嫌侵犯平台的权利。

律师建议】

对于创作者而言,首先,原创意识很重要,要保证创作的所有内容、创作环节是原创,并保留相应的创作痕迹/路径(比如使用正版的软件,保留操作日志、保存相应的创作步骤等),使用AI工具进行创作的,要仔细阅读所使用AI工具的用户协议,了解著作权边界及权属关系,是否“归属用户”、“禁止商用”等;其次,使用他人素材进行创作的,应在正规平台下载相应的素材进行使用,比如字体、图片等;最后,创作完成的作品,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掌握享有著作权的直接、初步证明。

企业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时,建议进行应进行三重审查:1.训练数据合法性审查;2.输出内容相似性筛查;3.商业使用前的法律风险评估。

随着人工智能生成式技术的迅速发展,人工智能服务及生成内容的相关文件等也逐渐完善,2023年7月10日公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8月15日施行;2024年3月1日,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60)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旨在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安全实践,为服务提供者提供明确的安全指引和评估标准;2025年3月7日,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广电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旨在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用户或创作者更应规范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持原创作者个体的表达方式,避免侵权;而企业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时,应使用合法、原创作品,做好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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