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主体及其重构

题目:《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主体及其重构》

工资是我国最广大劳动者的主要收入,其分配制度在客观上影响着劳动者现实经济状况与社会的和谐程度。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是传统的工资制度,即“国家拥有宏观管理权、用人单位拥有自主分配权及劳动者的工资取得权”。近年来,我国尽管推出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制度,但其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突破工资集体协商的现实瓶颈,应当首先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主体,如此才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进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作者:刘金祥、高建东

来源:《上海企业》201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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