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缩短工时,不可以降低工资

【案例】杨春等3人系室外工作人员,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月工资2500元。因连续高温,公司遂决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暂停杨春等在高温时段的工作,每天只干5小时。可杨春等领取9月份工资时,发现少了许多。原来,公司认为他们工作时间减少,工资也只能按实际工作时间与正常工作时间的比例折算发放。

【点评】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令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向杨春等足额发放工资。一方面,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六)条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另一方面,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继续做好高温天气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在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且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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