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儿童医疗保险结算期问题

【案情】

陈某2013年7月高中毕业,考入天津市某大学就读,按规定参加了201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3年11月,陈某因病到本市某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由于尚未进入待遇享受期,来电咨询其本次住院能否享受医疗费报销待遇?报销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分析】

根据《关于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66号)文件规定:

“1.以学校、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由参保缴费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调整为按自然年度享受待遇。

2.已经参加2013年度居民医保的在校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延长4个月至2013年12月底,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3.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自当年9月1日享受待遇,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以后年度均从1月1日起享受待遇。”

综上所述,陈某本次住院可按照201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标准享受医疗费报销待遇。2013年度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在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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