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调撤率的实证分析及规律适用
胡昌明*
近年来,人们开始重新青睐能迅速、有效解决纠纷的调解,但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和解(包括调解和撤诉两种结案方式)的研究颇为不足。本文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案件调撤率的显著差异,总结出高调撤率案件的一般特征与规律,进而分析律师等诉讼参加人对案件调撤率的影响及建立诉前强制调解机制的可行性。
一、经验材料
本文的考察对象是北京某区某派出法庭三年来(2003-2005年)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所有案件。该派出法庭三年共结案7170件,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998件,以撤诉方式结案2190件,三年中案件的调解率和撤诉率大致稳定(表1)。该法庭处于城乡结合部,辖区交通便利,经济较发达,依属地管辖原则,该法庭几乎管辖其辖区内所有类型的民事案件,可作为考察的理想范本。虽然地域、审级差异对案件调撤率具有显著影响,但本文并不关注总体调撤率数值的高低,而是对不同类型案件调撤率的高低进行比较。由于各地、各审级同一类型案件的基本特征大体一致,因此地域、审级差异对本文的研究影响甚微。
表1:2003-2005年某法庭的调解率、撤诉率
| 年份 | 2003 | 2004 | 2005 | 平均 |
| 调解率(%) | 14.50 | 12.39 | 15.04 | 13.92 |
| 撤诉率(%) | 28.65 | 30.89 | 32.07 | 30.54 |
本文以民事案由作为分类的基本切入点。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案由能反映案件包含的法律关系,确定了案由便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适用的法律;第二,案由决定案件当事人的特征,如抚育费纠纷,双方是离异的夫妻,而供用水合同纠纷,双方为供水企业和用水户;第三,案由往往能一定程度上反映诉讼标的额大小、案件难易程度等。总之,民事案由凸显了案件本身的一些基本特征,而这些特征影响甚至决定了案件的调撤率。
通过对这7170件案件的统计分析,发现不同案由案件的调解率、撤诉率有很大差别。本文拟从54类300余种案由中选取离婚纠纷等10类最常见的案由进行统计分析。这10类案由的选择标准是:第一,案件的内涵和外延较清晰,当事人、诉讼标的或法律关系本身较独特,特别是同一案由的案件要具有同质性。第二,案由较常见,且达到一定数量。本文选取的10类案由三年来的案件数绝大多数在200件以上。[1]数量太少的案由如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等,因样本量过小,调撤率的计算可能产生偏差,故不予采用。由于文章容量所限,对300个民事案由面面俱到地分析既不现实也无必要,而本文分析的这10类案由共4888件,约占案件总量的70%,足已得出较充分的结论。
二、不同案由调解率、撤诉率分析
由于各案由每年的调撤率基本稳定,因此三年平均调撤率大致能反映各案由调撤率的高低(图2)。图2显示出以下几个显著现象:

图1:十类案由的案件平均调撤率
(一)不同案由案件的调解率、撤诉率高低差异明显
从撤诉率看,该法庭三年来各案由案件的平均撤诉率为30.54%,但各案由案件之间差异较大。其中供热、供电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及租赁合同纠纷的撤诉率较高,特别是供热、供电合同纠纷的撤诉率(56.15%)比平均撤诉率几乎高一倍。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18.53%)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8.09%)的撤诉率极低。该法庭三年来各案由案件的平均调解率为13.92%。其中离婚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率都明显高于平均调解率,而物业管理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及供热、供电合同纠纷的调解率相对较低。其中调解率最高的离婚纠纷(34.49%)比最低的物业管理纠纷(3.53%)高出近十倍。各案由的调解率及撤诉率的显著差异,说明本文区分案由来分析调解、撤诉原因的思路可行;而调解、撤诉率的高低与案由呈现明显对应,也反映了不同案由对调解、撤诉起重要作用。
(二)调解率和撤诉率的分离
同一案由案件,调解率和撤诉率的趋势并不吻合。调解率很高的案由,撤诉率可能不高,甚至很低,如供热、供电合同纠纷及物业管理合同纠纷;而有些案由正好相反,调解率高,撤诉率低,如建设工程纠纷合同。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的调解率、撤诉率双低,离婚纠纷的调撤率则呈双高态势。虽然调解与撤诉大都是当事人和解的表示,但数据显示,调解率与撤诉率的分离表明案件本身容易调解的程度与撤诉的难易程度无必然联系,易调解或撤诉的案件各有其特征。
(三)同一案由案件不同年份的调撤率基本稳定
为排除偶然因素对本文分析的干扰,[2]本文对10类案由不同年份调撤率分别做了统计(表2、3),以期通过不同年份调解率、撤诉率的比较得出更可信的结论。离婚纠纷的平均调解率是各案由中最高的,其各年份的调解率都在30%以上。而平均调解率较高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过去三年内的调解率也始终较平均调解率偏高。而其余六个平均调解率较低的案由,除个别案由、个别年份的调解率比平均调解率高出一两个百分点外,其余同平均调解率呈相似特征。虽有个别案由案件的年际撤诉率变化较大,如供热、供电合同纠纷,但与平均撤诉率相比,其撤诉率的趋势非常明显——始终比平均撤诉率高出二十多个百分点。低撤诉率的案由,如建设工程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和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三年的撤诉率均呈较低状态。只有在平均撤诉率上下波动的案由,其撤诉率的特征不甚明显,且年际差异也不大。各案由案件不同年份调撤率相对稳定的现象表明:案件调撤率的高低并非偶然,而有一定规律。
表2:不同年份调解率比较表
| 年份
案由 数值 |
调解率% | |||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三年平均 | |
| 离婚纠纷 | 31.37 | 35.00 | 34.49 | 33.45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4.07 | 20.83 | 23.71 | 23.12 |
| 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 | 21.10 | 18.40 | 24.53 | 20.56 |
| 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18.70 | 23.08 | 15.60 | 18.31 |
| 买卖合同纠纷 | 10.78 | 12.04 | 15.76 | 12.78 |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9.09 | 11.82 | 11.82 | 11.02 |
| 租赁合同纠纷 | 9.80 | 13.19[3] | 7.97 | 10.57 |
| 供热、供电合同纠纷 | 15.97 | 9.86 | 3.00 | 9.98 |
| 劳务合同纠纷 | 8.70 | 2.65 | 8.70 | 4.63 |
| 物业管理纠纷 | 8.82[4] | 0.88 | 6.96 | 3.53 |
| 总计 | 14.50 | 12.39 | 15.04 | 13.92 |
表3:不同年份撤诉率比较表
| 年份
案由 数值 |
撤诉率% | |||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三年平均 | |
| 供热、供电合同纠纷 | 63.87 | 51.17 | 57.00 | 56.15 |
| 物业管理纠纷 | 33.82 | 37.65 | 47.47 | 39.93 |
| 租赁合同纠纷 | 39.87 | 30.22 | 34.06 | 34.46 |
| 离婚纠纷 | 37.89 | 26.82 | 26.58 | 30.89 |
| 买卖合同纠纷 | 34.48 | 31.41 | 24.14 | 30.19 |
| 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6.83 | 24.18 | 29.60 | 26.58 |
| 劳务合同纠纷 | 26.09 | 20.63 | 32.61 | 23.49 |
| 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 | 25.69 | 16.00 | 26.42 | 21.60 |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14.20 | 21.36 | 19.21 | 18.53 |
| 建设工程合同 | 16.67 | 21.36 | 17.53 | 18.09 |
| 总计 | 28.65 | 30.89 | 32.07 | 30.54 |
三、民事案件调撤规律分析
(一)高调解率案件的规律
1.诉讼双方地位、诉讼能力对等
社会地位不同的人通常具有不同的意识、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从而造成沟通困难。相反,政治主张、宗教信仰和对社会重大事件看法较一致的人容易谈得来,在感情上较为融洽;诉讼中,社会地位平等、具有对等诉讼能力的双方当事人也更易达成调解。如离婚纠纷的当事人为夫妻,一般而言,夫妻在所有诉讼中的经济地位和诉讼能力最为接近,且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聘请律师的比例较低,因此不易打破双方均衡的态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一般均是法人或单位,双方诉讼地位也较为接近。而借款合同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个人,因此上述几类案件的调解率较高。相反调解率最低的三类纠纷都呈现出一方是组织,另一方是个人的特点。现实生活中,相对于组织而言,个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且许多组织聘请了法律顾问或律师,而个人聘请律师的比例较低,这导致双方的地位和诉讼能力不对等,达成调解难度极大。
2.案件事实争议不大
纠纷的源起往往因为双方当事人对纠纷所涉事实或法律存在争议。事实争议往往由于一方故意隐瞒事实造成,双方矛盾较尖锐,调解难度较大;而法律上存在争议的双方在认可同一事实的情况下存在一个协商平台,欠缺的只是法律上的判断,因此达成调解的可能性较大。离婚纠纷双方虽然对法律和事实均有争议,但其较特殊的情况是,双方往往在起诉前就进行了大量沟通,已有了较明确、一致的意向,因此调解率高。借款合同纠纷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被告对借款或侵权事实一般不予否认,其主要争议点分别是还款期限和赔偿数额,这些都可以讨价还价,也正是调解和协商的基础。
3.当事人间的关系距离较近
社会学中将人们“相互介入彼此生活的程度”称为关系距离,人们相互交往的范围越大、频率越高、时间越长则关系距离越近。[5]一般而言,关系距离越近越不易诉诸法律,而熟人间一旦发生诉讼,也更倾向于接受调解。因为熟人之间通常较易沟通,相互存在或多或少的感情基础,诉讼中若法官能恰当运用调解技巧,双方较易取得谅解。同时,熟人间即使提起诉讼,仍因有所顾忌而更倾向于和解,熟人社会中的被告不敢肆意歪曲事实,否则会触犯众怒;占理的原告若过分“得理不饶人”,也可能引起周围人的不解甚至排斥——《秋菊打官司》可能是最典型的事例。对婚姻家庭纠纷与合同纠纷调解率的比较印证了该结论。较之于合同纠纷,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距离显然更近。2003-2005年该法庭审理家事纠纷1160件,其中调解323件,调解率为27.84% ;合同案件4701件,其中调解497件,调解率仅为10.57%,前者比后者高出2.6倍多。
(二)高撤诉率案件的规律
1.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
首先我引入经济分析方法解释为何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易撤诉。绝大多数当事人提起诉讼是因其在诉讼中能够获利。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J,他认为胜诉的可能性是P,而诉讼成本为C,原告认为J×P>C时,才会提起诉讼,此时原告所得为J×P-C。若在法律规则确定、预期裁判结果明确的情况下,被告赞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J,被告也认可原告胜诉的可能性是P,而被告的诉讼成本为c,则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使被告在诉讼中面临J×P+c的损失。若诉讼后被告同意给付原告的赔偿额是A,当A≥ J×P-C时,原告就会撤诉,若被告同意赔偿,则需满足A≤ J×P+c。故原告撤诉的条件便是J×P-C≤ A ≤ J×P+c。让我们引入数据来得出更为直观的印象,假定P=20000,J=0.6,C=3000,c=2000,那么,当原告的诉讼预期利益为20000×0.6-3000=9000时,而被告的诉讼预期损失为20000×0.6+2000=15000,所以若起诉后,被告给付原告9000至15000元,该纠纷就可能和解。
为何权利义务明确的纠纷容易撤诉?因为实际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对自己胜诉可能性的判断并不一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重新假设:被告认为法院可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j,而被告认为原告胜诉的可能性是p,因此原、被告可能和解或撤诉的空间便是J×P-C≤ A≤ j×p+c,又由于一般情况下j,而p
,所以j越接近J,p越接近P,被告在诉讼中就越容易同意支付,导致原告撤诉的可能性就越大。而在法律关系简单明晰的供热供电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中,被告往往知道自己应支付相应的暖气费、电费或物业费,对法院判决的态度较明了,因此j、p的值与J、P非常接近,较易和解。上述案由之所以反映出撤诉率高的情况,不仅与下文所说的标的额小有关,还因为撤诉会降低诉讼成本C,且当双方为陌生人时往往没有达成调解的基础,只能通过即时履行解决纠纷。
该庭通过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撤诉率的差异进一步验证了该结论:简易程序案件具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特征,因此撤诉率比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撤诉率要高很多(图2)。

图2:普通、简易程序调撤率比较图
2.诉讼标的额较小
小标的额案件原告撤诉的可能性更大。第一,标的额大的案件,双方均更为重视,因此会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必然要求得到一个法院的“说法”,且大标的额案件的当事人以组织居多,代理人往往希望法院出具判决书能够对该组织有个“交待”,撤诉意愿不强。第二,标的额小的案件,被告较易即时履行相应款项,导致撤诉率高。而标的额大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即使能协商一致,也大多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约定一定的给付期限。第三,标的额大的案件,诉讼成本也较高,当事人不会轻易起诉,诉前双方一般会事先协商,往往是协商未果才诉至法院,这就大大降低了撤诉的可能性。对不同标的额案件调解率和撤诉率的统计也可验证该结论,本文将诉讼标的额为零的婚姻家庭等案件排除后,将剩余案件按照件数大致划分为三个档次,表4显示,随着标的额的上升撤诉率呈明显下降的趋势。
表4:不同诉讼标的额案件调解、撤诉率表
| 诉讼标的额(元) | 案件总数 | 调解数 | 调解率 | 撤诉数 | 撤诉率 |
| 1-5000 | 1543 | 158 | 10.24% | 583 | 37.78% |
| 5000-50000 | 2177 | 243 | 11.16% | 669 | 30.73% |
| 50000以上 | 1633 | 219 | 13.41% | 324 | 19.84% |
四、民事案件调撤规律之适用
诉讼和解的达成受多重因素影响,并非所有具有上述特征的案件都能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且调、撤的案件也并不一定都具有以上特征,本文分析的只是一般情况。从上述规律来看,案件本身的案由、特征、性质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影响案件能否调解、撤诉的关键因素。通过对这些规律的适用也可推断出,律师、法官、第三方的参与及设立诉前调解机制会对民事案件调撤率产生一定影响。
(一)律师参与对案件调解撤诉的影响
律师对于双方诉讼地位和诉讼能力有直接影响。由于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对诉讼调解起到重要作用。而 “通过提高地位较低一方的社会地位,律师使得司法机构对案件的处理均质化和平等化。”[6]因此,一般而言,双方当事人均聘请律师会使其诉讼地位和能力趋于平等,从而有利于调解。但若诉讼地位和能力较高的强势一方聘请了律师,而相对弱势一方没有聘请律师,这样的格局只会导致诉讼双方的能力差距加大,使双方更为对立,不利于调解的形成。
律师对诉讼请求和标的额的确定也有影响。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当事人对诉讼标的额往往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如法律就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界定,但一般当事人往往认为所有精神利益的损失都可要求损害赔偿,实践中以小狗被撞死或邻居漏水造成没能及时入住新房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事例时有发生。若由律师撰写诉状,会在诉前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降低原告在诉讼中的期望值,诉前就使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额趋于合理,为和解提供良好铺垫。
(二)法官对案件调解撤诉的影响
法官对案件调解、撤诉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其在庭审前后行使的释明权。一方面,法官行使释明权有助于减小双方在事实方面的争议,对调解大有裨益。另一方面,法官行使释明权的对象更多的是两造中法律知识较缺乏的弱势一方,因此其释明无形中会缩小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差距。这种对诉讼地位和能力的平衡,会影响当事人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为双方提供阐明、沟通各自意见的平台,从而为合意的形成创造条件。
(三)第三方参与对案件调解撤诉的影响
民事案件中除法官、当事人及代理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如鉴定人、其他调解人员,也会对案件调撤起一定作用。首先,鉴定人及专业的调解人员往往能理清案件事实,特别是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能从专业角度加以澄清,将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争议降到最低,促使案件调解。其次,还有一些第三方是熟识双方当事人的司法助理员、村长、邻居等。这些人担任调解员一方面了解双方的脾气秉性,对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较清楚,可判断是非曲直;另一方面能拉近双方距离、沟通双方感情,避免当事人仅逞一时之气而拒不调解的情形,从而提高调撤率。
(四)设立庭前强制调解机制的设想
由于民事案件调撤存在以上规律,大部分当事人至少在一定条件下愿意接受调解;且实践中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一般会努力促成调解,因此可考虑针对某些类型的民事案件设立诉前强制调解程序,由法官助理或法律工作者对案件先行调解。该做法有助于提高调撤率。第一,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差别变得微不足道,原被告能更平心静气地聆听调解人员讲解法律。第二,由于调解与庭审分离,当事人不需担心调解中的陈述会对判决不利,更愿意作出接近事实的陈述,双方的争议就会缩小。第三,由于调解人员较之法官拥有更多调解时间,当事人可更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愿,从而增加沟通机会。第四,作为专门的调解人员,他们对案件事实与法律的解说,会使案件事实更为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第五,通过强制调解阶段调解人员对事实的梳理和法律的阐释,当事人双方也能调整自己的诉讼期望,使诉讼标的额更趋于合理,利于在庭审阶段双方达成和解。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1] 十个案由的案件统计数
| 案由 | 供热、供电合同纠纷 | 离婚纠纷 | 租赁合同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劳务合同纠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物业管理纠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案件数(件) | 431 | 858 | 473 | 287 | 568 | 626 | 281 | 599 | 566 | 199 |
[2] 对调撤率统计影响较大的主要是民事诉讼中的串案,即对同一被告/原告的若干件法律关系相似案件的通称,由于其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均相近,往往以相同的方式结案。串案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但几十、上百件同样方式结案的案件往往对调撤率的影响甚大,故本文在统计时剔除了相关案件。
[3] 由于当年租赁合同纠纷中有三个串案,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导致其起诉的77件案件中有4件调解,其余全部撤诉,将所有撤诉都计入,会导致撤诉率不正常地偏高,故统计时未计入。
[4] 2003年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有一个204件业主个人起诉北京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串案,其中撤诉3件,其余201件全部判决,如果全部计入将导致该年调解、撤诉率畸低,故统计时未计入。
[5] 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6] 同上,第11页。
胡昌明:民事案件调撤率的实证分析及规律适用,载徐昕编:《司法》第2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