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斌 / 来源:《中国社会报》2020年11月09日第2版
在工作中,会遇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中含有“试行”“暂行”的情况。那么“试行”“暂行”有什么区别?含有“试行”“暂行”字眼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在效力上产生哪些影响呢?本文尝试对上述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法治中“试行”“暂行”的基本含义
一般而言,立法中的“试行”“暂行”,是指为了检验法律规范的社会效果,先将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实行一段时间,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加以修改完善,然后再正式颁布。
两者的区别在于,“试行”性法律规范是指在某个范围内予以执行,如果不存在异议,即在全范围内予以执行的法律法规,带有试验的性质。“试行”性法律规范的效力一般应低于正式法律规范的效力。
“暂行”性法律规范是指在一定时间段内予以暂时执行的法律法规,严格意义上要有一定的期限。
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对“试行”“暂行”及期限的规定及使用
(一)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没有相关规定;《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在《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文件中,暂未查到对“试行”“暂行”及期限的规定。
(二)“试行”“暂行”在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使用。在立法中,“试行”“暂行”的使用范围不同。“试行”曾在法律名称中广泛使用,现在名称中含“试行”的法律已非常罕见;“暂行”目前仍在行政法规名称中广泛使用,但均未规定暂行期限。
1.“试行”在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初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曾出台数十部“试行”类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等。原“试行”类法律陆续被名称中不含“试行”的相对应法律所取代,原“试行”类法律同步废止。
国务院出台的“试行”类行政法规非常罕见,仅查到《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已于2018年废止。
2.“暂行”在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使用。暂未查到在名称中使用“暂行”的法律。但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部分决议中,仍保留被批准规定原有“暂行”表述。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暂行”目前仍然在行政法规名称中广泛使用,例如近年来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对于一些制度设计创新性较强的行政法规,为稳妥起见,有时会在名称上加上“暂行”,如2019年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
三、规范性文件对“试行”“暂行”的使用及民政部相关规定
(一)规范性文件对“试行”“暂行”的使用。在部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均含“试行”类、“暂行”类文件。例如,文化和旅游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包括《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等“试行”类、“暂行”类文件多件。
(二)民政部有关规定。民政部规章《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民政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用“试行”“暂行”情况
(一)民政类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名称中含“试行”“暂行”的相关法律,有3部名称中含“暂行”的相关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民政部规章。在民政部现行有效的规章中,没有名称中含“试行”的规章,但有4部名称中含“暂行”的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涉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殡葬等民政业务领域。此外,1部联合规章为“暂行”类:即国家体育总局与民政部联合发布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三)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根据2017年12月4日发布的《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民政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有5个为“试行”类,分别为:《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有4个为“暂行”类,分别为:《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省级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在民政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包括“试行”“暂行”类规范性文件,均未在文件中规定有效期限。
综上,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名称中使用“试行”“暂行”,实际上没有影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与实施。同时,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
(作者单位:民政部政策法规司)

